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6791-2011 玻璃比色皿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透光面是平面且平行的玻璃比色皿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

运输、贮存、质量保证等。

本标准适用于光谱分析仪器进行定性、定量分析时放置溶液的玻璃比色皿(以下简称比色皿)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 191—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ISO 780:1997,MOD)

GB/T 2828.1—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
计划(ISO 2859-1:1999,IDT)

GB/T 6543—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
3 分类

比色皿按光谱透过范围分为3类,如表1所示。

1

名 称

分类代号

特 征

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

G

在可见光谱范围内透明,在360nm~1100nm波长范围内透射

比≥80%

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Q或S

在紫外和可见光谱范围内透明,在200nm~1100nm波长范围

内透射比≥80%

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I

在可见和红外光谱范围内透明,在360nm~2800nm波长范围

内透射比≥80%

4 要求

4.1 正常工作条件

比色皿的正常工作条件为:

a) 环境温度:5℃~35℃;

b) 相对湿度:不应大于85%;

c) 室内应无腐蚀性气体。

4.2 透光面平行度

比色皿的透光面平行度偏差,光路长度不应大于0.08 mm,
透光面外径不应大于0.18 mm。

4.3 尺寸公差

比色皿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
GB/T 26791—2011

2 单位为毫米

光路长度

公 差 值

外 径 公 差

内 径 公 差

透光面外径

矩形

圆形

光路长度

矩形

圆形

直径

直径

<20

±0.2

±0.2

±0.3

±0.3

±0.08

±0.2

±0.3

±0.3

≥20

±0.25

±0.2

±0.3

±0.3

±0.1

±0.2

±0.3

士0.3

4.4 透射比

比色皿的透射比(在空比色皿状态下)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
3

名 称

波长

nm

透射比

%

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

360

≥80

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200

≥80

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2730

≥86

4.5 配套一致性

在配套使用的比色皿中,相同光路长度的一组比色皿之间透射比的差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
4

名 称

波长

nm

测试介质

配套一致性

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

440

蒸馏水

相同光路长度的一组比色皿 透射比的差值不应大于0.5%

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220

蒸馏水

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

2730

空气

4.6 表面粗糙度

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Ra 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。

5 单位为微米

表面名称

表面粗糙度Ra

比色皿透光面玻璃

≤0.025

比色皿非透光面玻璃内侧

≤0.1

比色皿非透光面玻璃外侧

≤3.2

4.7 表面疵病

4.7.1 比色皿光通区范围的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 直径在0.1 mm~0.3mm 的麻点不应超过2个;

b) 麻点不得密集;

c) 宽度在0.02 mm~0.03mm 的擦痕总长度不应大于10 mm,
并且每条长度不应大于4 mm。

4.7.2 比色皿非光通区内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 麻点不能形成雾状;

b) 不能有明显的擦痕。

4.8 外观

4.8.1 比色皿的几何形状应完整,不得有直径大于0.5 mm 的破边。

GB/T 26791—2011

4.8.2 比色皿粘接面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 粘接牢固,存放液体后不渗漏;

b) 气孔、斑点不得密集、不得与内壁相通。

4.9 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

比色皿应能经受体积比为1:1的盐酸、240 g/L
的氢氧化钠、四氯化碳3种介质,各浸泡24 h 后不

应有脱胶、渗漏现象。

5 试验方法

5.1 试验条件和测量仪器的误差

5.1.1 本试验方法均应在4.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。

5.1.2 计量性能为Ⅱ级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。

5.1.3 计量性能为 B 类的红外分光光度计。

5.1.4 示值误差士10%的表面粗糙度测量仪。

5.1.5 分辨率0.001 mm 的测量投影仪。

5.1.6 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。

5.2 透光面平行度

5.2.1
用内测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光路长度进行测量,必要时,用测量投影仪进行测量。所测
任意2个数值的差为平行度偏差。

5.2.2
用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透光面外径进行测量,所测任意2个数值的差为平行度

偏差。

5.3 尺寸公差

5.3.1 用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的外径进行测量。

5.3.2
用内测千分尺或游标卡尺、深度卡尺对比色皿的内径进行测量,必要时,用测量投影仪进行

测量。

5.4 透射比

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。按表3规定的波长,参考路为空气(无比色

皿),把参考路透射比调至零、调至100%后,将比色皿送入光路中进行检测。

5.5 配套一致性

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。用表4规定的波长和测试介质,将一个比色
皿的透射比调至100%后,测量同一组光路长度的其他比色皿透射比,比较任意两个比色皿透射比的

差值。

5.6 表面粗糙度

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用目测进行检查,必要时,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检测。

5.7 表面疵病

5.7.1 比色皿的表面疵病用目测进行检查。

5.7.2 检查时应以黑色屏幕为背景,光源为60 W~100W
的普通白炽灯或亮度相同的节能灯,在透射 光或反射光下进行观察。

5.8 外观

比色皿的外观用目测进行检查。

5.9 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

将比色皿分别浸泡在体积比为1:1的盐酸、240 g/L
的氢氧化钠、四氯化碳3种介质中,各浸泡

24h 后,清洗干净,注满水,观察10 min, 检查有无脱胶、渗漏现象。

GB/T 26791—2011

6 检验规则

6.1 检验分类

本标准的检验分为:

a) 出厂检验;

b) 型式检验。

6.2 出厂检验

a)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4.2~4.8的要求对每个比色皿进行检验;

b) 比色皿应经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

6.3 型式检验

6.3.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按4.2~4.9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。
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。

b) 正常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。

c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进行一次;停产6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。
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6.3.2
组批规则是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日产量为一批,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
随机抽取。

6.3.3 型式检验应按GB/T2828. 1—2003
的规定进行,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。比色皿的检验
项目、检验水平、接收质量限(AQL) 应符合表6的要求。

6

序号

检验项目及章条

一般检验水平

接收质量限(AQL)

项 目

要求章条

试验方法章条

1

透射比

4.4

5.4

0.65

2

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

4.9

5.9

3

透光面平行度

4.2

5.2

2.50

4

尺寸公差

4.3

5.3

5

配套一致性

4.5

5.5

6

表面粗糙度

4.6

5.6

6.50

7

表面疵病

4.7

5.7

8

外观

4.8

5.8

6.3.4 型式检验合格,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,作为合格品可以出厂。

6.3.5
型式检验不合格,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,重新进行型式检验。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
格,则应停产整顿,比色皿停止出厂,待问题解决,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7.1 标志

7.1.1 比色皿上的标志

7.1.1.1
在比色皿一个透光面的右上角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,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的透光面作为进光
方向;或者在比色皿一个非透光面的上部有箭头标志,箭头所指方向为出光方向。

7.1.1.2
比色皿上的标志应清晰易见和具有耐久性,并且不在光通区内。

GB/T 26791—2011

7.1.2 包装盒上的标志

在比色皿的包装盒上应标示下列内容:

a)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;
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
c) 商标;

d) 制造日期、产品批号;

e) 采用标准号。

7.1.3 外包装箱的标志

在比色皿的外包装箱上应标示下列内容:

a)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;
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;

c) 采用标准号;

d)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:“易碎物品”、"怕雨"等应符合 GB/T 191—2008 规定。

7.2 包装

7.2.1 比色皿在包装盒中不应发生相互摩擦和碰撞。

7.2.2 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/T 6543—2008 有关要求。

7.3 运输

比色皿在运输包装状态下,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,运输过程中应按贮运标志的要求进行运输作

业,防止雨淋、曝晒及剧烈冲击。

7.4 贮存

包装后的比色皿应在室内贮存,贮存的相对湿度不大于85%,不能与强酸、强碱、氟化物接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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